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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写信人应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以及社会公德,如实反映情况,不得捏造、歪曲事实,诽谤、诬告陷害他人。

(二)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、仲裁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,不予受理。

(三)写信人原则上应留下真实姓名、电话、地址、电子信箱等,以便联系。办信人员对来信人的具体姓名和联系方式严格保密。

(四)来信内容简明扼要,说清事实,信件标题要点明主要问题,原则上“一信一事”。

(五)发信人提交信件后将获得一个查询码。发信人再次就同一问题进行反映,请写明前一封信件的受理编号、提交时间、标题及主要内容等,以便查找。

(六)以下信件将不予受理:

    1、来信者未署名或一些评论、个人看法以及反映的内容空乏、笼统,不具备答复条件的事项;

    2、纯属个人与单位或他人的矛盾纠纷;

    3、内容不完整、表述不清楚,导致无法回答或开展调查的信件;

    4、同一来信人在规定办理时效内多次提交的内容相同或相近的信件;

    5、不属于政府职权范围内,或无法通过本栏目处理程序进行处理或得到解决的问题;

    6、匿名信件,既无写信人姓名,又无联系方式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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